公尼养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轮候查封中止执行

轮候查封中止执行

来源:公尼养生
第1种观点: 一、什么是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联合通知》第十九条规定)轮候查封制度和预查封制度的创立,有其特定的背景。依照我国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82条规定,人民对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查封。这一规定虽对稳定查封秩序是有必要的,但也带来了不少弊端,主要表现在:1、先查封的基于已执行到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或者执行了部分查封物而予以解封时,致其他本可以继续查封而不能,往往导致被执行人立即转移解封了的财产,使其他执行案件的债权人严重受损;2、有的基于地方利益驱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查封,且无查封期限,用以对抗外地的查封,然后找准适当时机解封,致使财产流失,外地执行落空;3、有的因中止执行后,对已查封的财产长期不处置,也不解封,致使其他不能执行。针对此弊端,为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参照外国立法经验,在《联合通知》中创立了这两项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次通过法释《查、扣、冻规定》固定下来。二、轮候查封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执行程序中止后,该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裁定宣告债务人(被执行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被中止的执行程序可恢复进行。你院所请示的问题,应按上述意见办理。三、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的区别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阶段查封到期后,还可以再一次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查封房产到期了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批准,且每次(说明可以是不止一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轮候查封有期限的。轮候查封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查封制度的一项具度,该项制度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和在先查封采取措施,使权利人更为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4.退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废,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股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 5.偷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6.老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轮候查封有无期限。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这些规定有利于多个债权的实现,并提高了执行效率,为更好地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通知有关的部门协助进行轮候登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2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通知有关的部门协助进行轮候登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4.退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废,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股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 5.偷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6.老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通知有关的部门协助进行轮候登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封的房子过户前需要解封的,首先到房管部门查询一下房产有几处查封,如果房主本人可以去的话直接可以去查询,非本人查询,需委托律师到房管局查询,查询出几处查封后,需依次解封,解封撤销之后,才能过户交易,这个过程,时间周期长,有一定的风险,一定谨慎小心,否则房财两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家查封的生效,其他查封的轮候,并作轮候登记。生效查封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挨个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通知有关的部门协助进行轮候登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1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一、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二、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三、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四、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一、预告登记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吗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后,一般不得查封原产权证。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产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查封、处分该房产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房产证已过户还能查封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的协助执行书已经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也就是权属登记已经完成了变更,那么过户则有效,不能再继续查封;但是如果还没有完成过户的,就要执行查封,并且买卖的合同也要停止执行,还会要求返还已付的房款,会将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债务纠纷是不是谁先保全先给谁债务纠纷并不是谁先保全就会给谁。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先予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法律规定,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轮候查封仅仅是正在排队的查封,尚不产生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是对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待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可见,轮候查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查封,只是将来有可能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2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有期限的。轮候查封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查封制度的一项具度,该项制度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和在先查封采取措施,使权利人更为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1种观点: 轮候查封有期限的。轮候查封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查封制度的一项具度,该项制度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和在先查封采取措施,使权利人更为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法律依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清偿债务即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轮候查封仅仅是正在排队的查封,尚不产生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是对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待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可见,轮候查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查封,只是将来有可能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4.退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废,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股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 5.偷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6.老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有期限的。轮候查封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查封制度的一项具度,该项制度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和在先查封采取措施,使权利人更为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1种观点: 一、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二、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三、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四、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2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一、预告登记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吗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后,一般不得查封原产权证。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产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查封、处分该房产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房产证已过户还能查封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的协助执行书已经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也就是权属登记已经完成了变更,那么过户则有效,不能再继续查封;但是如果还没有完成过户的,就要执行查封,并且买卖的合同也要停止执行,还会要求返还已付的房款,会将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债务纠纷是不是谁先保全先给谁债务纠纷并不是谁先保全就会给谁。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先予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法律规定,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1种观点: 一、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二、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三、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四、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2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一、预告登记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吗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后,一般不得查封原产权证。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产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查封、处分该房产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房产证已过户还能查封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的协助执行书已经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也就是权属登记已经完成了变更,那么过户则有效,不能再继续查封;但是如果还没有完成过户的,就要执行查封,并且买卖的合同也要停止执行,还会要求返还已付的房款,会将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债务纠纷是不是谁先保全先给谁债务纠纷并不是谁先保全就会给谁。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先予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法律规定,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个人信息;2.个人请求;3.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个人信息;2.个人请求;3.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参与分配需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1种观点: 轮候查封有权提执行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情形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一、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的区别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止执行是不可解除查封的,原查封已经执行完毕,是不可以推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3种观点: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