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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到期需要到换证,需要哪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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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吴川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第2种观点: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详细解答。首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包括了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渔民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提交许可申请,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还规定了捕捞许可的有效期和范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的捕捞活动和渔业资源的特点进行设定,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许可证的范围包括捕捞的区域、时间、方式等,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还包括了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关部门会对持证渔民的捕捞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他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许可证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最后,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还规定了渔业资源调整和保护的措施。当某些渔业资源面临过度捕捞或濒临灭绝的风险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捕捞、禁渔等措施,以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总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权益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涉及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资源调整和保护等方面。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管理和监督渔业捕捞活动,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管理措施是为了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捕捞数量和捕捞工具的使用,实施渔业禁渔期和保护区域,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倡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实践。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管理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渔民的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也是为了确保未来世代能够继续享受到丰富的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 捕 捞 业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3种观点: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为渔船所有人,且是在其户籍(入会地、企业注册地)所在地提交申请的;2)具有符合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等合法指标来源证明;3)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港澳地区的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验船证明书等船牌簿);4)符合渔业捕捞产业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上报。5)属港澳流动渔船申请的,除上述1)~4)外,船舶和人员应持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入会证明。二、办理材料(一)通过窗口提交的:a)属个人申请的应有本人亲笔签名及指模;属企业申请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应准确清楚、字迹工整;b)应有县级捕捞许可签发人签署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属港澳流动渔船应加盖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公章)。(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原件提交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属港澳流动渔船由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校验),并复印作为该事项申请材料的证明文件;(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属个人申请的应有本人亲笔签名及指模;属企业申请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其承诺的内容是申请人意愿的真实表示。(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递交原件;(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证书合法有效,原件交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并复印作为该事项申请材料的证明文件;(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证书合法有效,原件交市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校验,并复印作为该事项申请材料的证明文件;(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证书合法有效,原件交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并复印作为该事项申请材料的证明文件;(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a)原件提交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校验,并复印作为该事项申请材料;b)入会申请审批表由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出具的,递交原件。(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a)属个人申请的应有本人亲笔签名及指模;属企业申请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应准确清楚、字迹工整;b)应加盖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公章)。(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一)通过窗口提交的:a)属个人申请的应有本人亲笔签名及指模;属企业申请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应准确清楚、字迹工整;b)应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属港澳流动渔船由市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出具)出具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二)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第1种观点: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大亚湾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渔业服务大厅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2种观点: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霞山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霞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洋渔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霞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洋渔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3种观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风险提示:渔业船舶应当申报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相关部门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如果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第三十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换发手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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