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二、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三、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四、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县)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市民中心3楼174-178室(窗口)。
第3种观点: 一、商丘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在哪办理办理地点:商丘市示范区(县)南京东路街道1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二、商丘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第1种观点: 一:周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要办多久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20;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10二:周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三:周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2种观点: 一、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吗不涉及收费二、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三、驻马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周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二、周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三、周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周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要办多久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20;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10。
第1种观点: 一、漯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要办多久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20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10二、漯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什么时间办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办理地点:新乡市市红旗区区(县)人民东路街道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项目办理区26-27室(窗口)。三、漯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派至少两名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日内审查完毕;(3)决定:根据检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放船检证书;(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第2种观点: 一、许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在哪办理郑州市金水区(县)金水东路街道26号二、许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三、许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漯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流程怎么走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漯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1种观点: 一、洛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吗是否收费:否。二、洛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三、洛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信息公开。
第2种观点: 一:开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吗?不收费二:开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三:开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3种观点: 一、郑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吗不收费二、郑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条件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郑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四、郑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1种观点: 一、新乡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在哪办理办理地点:新乡市市红旗区区(县)人民东路街道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项目办理区26-27室(窗口)。二、新乡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派至少两名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日内审查完毕;(3)决定:根据检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放船检证书;(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第2种观点: 一、百色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试验大纲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证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所做检验报告标有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二、百色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一、新乡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流程怎么走(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或网上提交申请;(2)审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新乡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1种观点: 一、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流程怎么走1、受理;2、申请评审;3、工作安排;4、现场检验;5、审核;6、审批;7、办结。二、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2种观点: 一、郑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在哪办理郑州市金水东路26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923室二、郑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三、郑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流程是什么(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派至少两名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日内审查完毕;(3)决定:根据检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放船检证书;(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四、郑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材料有什么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申请表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复印件(如需时)。
第3种观点: 一、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要办多久20(工作日)。二、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依据(节选)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令第109号发布;条款号:第六条第二项;条款内容: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令第355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1种观点: 一、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什么时间办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二、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流程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派至少两名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根据检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放船检证书;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三、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地点郑州市金水东路26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923室四、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材料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申请表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复印件(如需时)。
第2种观点: 一、鞍山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流程怎么走报送——受理——审查——备案登记——存档办结二、鞍山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申报材料1、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纸质材料送到相关船舶检验机构);2、申请书(营运检验申请书或建造、改建申请书)--网上提交;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纸质材料送到相关船舶检验机构);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簿、操作手册等(纸质材料送到相关船舶检验机构)。三、鞍山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四、鞍山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16窗口。
第3种观点: 一、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要办多久20(工作日)。二、济源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依据(节选)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令第109号发布;条款号:第六条第二项;条款内容: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令第355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