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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修改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内容?

来源:公尼养生


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双方合意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和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不同通讯方式的承诺期限计算方式有所不同。承诺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

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合同是双方合意,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双方可以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条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结语

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双方合意,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承诺期限的计算根据不同的通讯方式有所不同。如果承诺超过期限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超过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否则为新要约。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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