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应以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解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方抚养,但有特殊情况时父方也可主张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考虑做绝育手术、生活时间长、无其他子女、健康问题等情况,优先考虑一方的抚养权。未成年子女十周岁以上,还需考虑子女意见。
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的宗旨,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需要遵从几个原则,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
2、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该《通知》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顾的情况,原则上由女方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张抚养权。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一起生活,如对子女的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针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根据《通知》第3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总结起来主要有这几种情况,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较长时间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严重产染病或其他疾病的。
虽然孩子在两周岁以上的,但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旗鼓相当,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此时,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较长时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抚养且有能力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未成年子女十周岁以上的,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印发的《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通知,审理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妥善解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父方也可主张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需考虑绝育、生活时间、其他子女、健康等因素,同时也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备抚养能力且子女与其生活较长时间,可优先考虑将子女随父或母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