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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转让合同范文合集(5篇)

来源:公尼养生

有关转让合同范文合集

  一、转让林地简况:

  转让山场为荒山,坐落在盈江县芒璋乡宝石村崩东自然村。地名为瓦约空,总面积574.9亩(表面积为1120亩)。

  山场四至:

  东:从洼子荣腊汤地头顺国有林到洼子集体林地头至;

  南:从集体林地头顺洼子到洼子交口至;

  西:从交口顺洼子到洼子地头,再直对路董腊宗地脚至;

  北:从董腊宗地脚顺路到排腊弄地脚,在直上到路,再顺路到洼子荣腊汤地头至。

  二、转让期限

  租期为柒拾年。自**年六月一日至**年六月一 日。(有效期为双方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生效)

  三、转让价款

  **年六月一日,经双方协商评估,林地转让价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在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7日内将林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并办理合同交接手续。若逾期不付,作自动放弃,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乙方作合同违约处理。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要确保转让林地无林权纠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是林权所有者真实转让愿望表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证。

  2、确保林地不是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以20xx年国家验收为准,同时出具有关证明。

  3、确保林地为宜林荒山荒地(甲方负责处理现有林地木材的处理)。

  4、若出现山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并负责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5、甲方负责修通通往林地的道路。(有待见面商议)

  6、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主管部门及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7、在乙方合理开发期间,如有村民进行恶意破坏,除追究个人责任外,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乙方只能在转让的山场范围内经营。不得越界开发,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所转让山场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完成转让经营事宜,在合同期满后,将由甲方无偿收回使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安全生产,切实加强防范措施,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经营该山场进行生产、林地培护、安装设施等所需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双倍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必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服务管理中心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转让合同范文合集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产权人为佛山市中建博美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___年___月___日止,月租为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_______,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如果合同签订前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转让合同范文合集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开设健身中心俱乐部(住所地址等详见房屋租赁合同),针对俱乐部的投资、经营、管理、服务等事项,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 健身俱乐部的投资

  1、健身俱乐部装修设施投资金额为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器械等配套设施投资金额为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00元)。

  3、年度房屋租赁费用为大写 :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4、年度流动资金(最高预计)为大写:伍万元正(¥50,000元)。

  5、总投资金额为大写: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6、甲方投资金额为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占66﹪ 的比例。

  7、乙方投资金额为大写: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占 34﹪ 的比例。

  二、合伙期限

  本协议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经营期限为五年。

  三、俱乐部的利益分配与费用支出

  1、俱乐部的各项费用均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包括:处所租金、物业管理费、员工工资、水电费、办公费用、广告宣传费等。

  2、俱乐部正常运营,各项费用支出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在每月月底进行账目核算,总结工作情况。

  4、在除去各项费用后,利润按甲、乙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

  5、俱乐部在运行过程中,如产生债务,按照甲方50%、乙方5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四、俱乐部的管理及职能分工

  1、双方共同经营俱乐部,俱乐部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乙方为俱乐部的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及义务包括:

  (1) 办理俱乐部设立的一切登记手续;

  (2) 根据俱乐部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2) 负责针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针对会籍顾问和总台服务

  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3) 享有经营管理权,提供管理的具体资料。管理资料包括:会员入会档案表、运动安全调查表、会员签到表、会员预约表、课程价格表、课程安排表、会员卡的设计和制作。

  (4) 负责安排教练进行教学工作,开设各类丰富、时尚的健身课程。

  (5) 负责管理教练的教学工作,提供专业、细致、安全的课程为学员服务。教练员同时要配合乙方开展管理工作,不允许出现损坏健身房的言语、行为。

  (6) 负责保养健身房的各项设施,共同维护。

  (7) 审批日常事项;

  (8) 俱乐部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2、乙方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月+岗位工资500元/月。

  3、甲方担任俱乐部的监事,具体负责:

  (1) 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 检查俱乐部的财务;

  (3) 监督乙方执行俱乐部职务的行为;

  (4) 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俱乐部如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 拟由俱乐部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 决定俱乐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公司法》第三十规定的其他事项。(见附页)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定期进行甲、乙双方商讨会议,对俱乐部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俱乐部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五、资金、财务管理

  1.俱乐部成立前设立临时账户,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俱乐部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俱乐部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俱乐部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六、第三方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第三方入伙:

  (1) 需承认本合同;

  (2) 需经甲、乙双方全体同意;

  (3)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1)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俱乐部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2)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 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同意;

  (4)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 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

  允许一方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靖江市人民起诉。

  八、续签、解除及违约

  1、合作协议期满,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如果需要延长本协议期限,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确定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俱乐部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交给另一方。

  2、如一方出现个人法律上的问题或做出对合作有损害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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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一转药店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号的店铺(原为:________)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年租金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详细见附表1)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甲乙方达成协议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其余转让费(过户保障金)过户手续完成后一次性交给甲方,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货物(详见附表2)、一年的房屋租金(至20________年9月25日)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负责乙方办理该药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甲乙方共同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签约日期开始甲方交给乙方接手经营,但未完成过户期间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处理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事宜,如果甲方及时不到现场配合处理造成乙方损失有甲方承担一切损失。

  七、在6个月内甲方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否则甲方退给乙方全部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30%作为违约金。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关转让合同范文合集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批准,这就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相关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明知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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