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一、刑诉二审抗诉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2、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一级人民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下级人民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上一级人民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依法提出抗诉。人民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和当事人。
4、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