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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房产评估分割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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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房产评估分割执行方式如下: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也就是夫妻双方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所有,再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且不同意竞价的,由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判决房屋归属。

5、如果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均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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