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令下发需要具备以下前提:
1、取得相关审批或许可证件:开工前,需要取得相关的审批或许可证件,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等。只有取得了相关证件,才能够开展工程建设;
2、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开工前需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前需要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施工周期、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等事项;
4、筹集资金和材料:开工前需要筹集足够的资金和材料,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开工令通常应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1、工程项目的名称: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名称,并与合同、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保持一致;
2、工程项目的地点: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地点,包括市、县、区、街道、村庄等具体位置;
3、工程项目的范围: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结构类型、建筑物用途等;
4、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5、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6、工程项目的合同金额: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合同金额,以及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时间等相关信息;
7、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
8、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包括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
9、工程项目的其他规定:开工令应明确标注工程项目的其他规定,如工程变更、预付款、索赔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开工令的具体规定可能因为地区、工程类型、等因素而存在差异。因此,在签订开工令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核查,并确保开工令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