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尼养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来源:公尼养生

1、如果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没有管辖权。

2、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数量庞大,标的较小,争议简单的话,全部由中级审理,二审均由高级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可以利用第3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批准,交由基层人民审理。《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给予了肯定。具体操作时,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全部交由基层人民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根据标的额,按级别管辖的规定本应由基层人民审理的案件,交基层人民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专属管辖,是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将案件指定基层人民审理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例如可以是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报请高级人民批准,也无需一案一报,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提出方案,报请高院统一批准。以后出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时,按方案确定审理。但是立案还是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

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由受理破产的集中审理,就未必有利。此时较好的做法是由上级人民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对此,《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给予了肯定。

1、《民事诉讼法》第3规定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批准,交由基层人民审理。

2、《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后交下级人民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