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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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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止。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如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我国公司法第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箜员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4、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5、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

6、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7、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所要求的其他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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